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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9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资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资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日由资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喻某驾驶其车牌号为桂C****8轻型厢式货车(车上装有瓷砖),由梅溪镇往梅溪镇茶坪村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茶坪村村公所上坡路段,由于车轮打滑并刹不住车往后溜时,将正在行走的被害人杨某甲撞倒,造成杨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资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喻某承担该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甲承担该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犯罪后,被告人喻某主动到资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杨某乙、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喻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喻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承机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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