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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80********,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区,住武汉******** 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11 月 04 日上午,被告人喻某某驾驶鄂 A***** 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 F**** 挂“华威驰乐”牌重型厢式半挂车从仙桃市出发驶往武汉市。07 时 55 分许,当其驾车沿G318 国道由西向东行至 1054km+380m(仙桃市****村)路段处时,遇前方右侧车道同向行驶的由江某甲驾驶的“永久”牌两轮自行车向左斜行横过道路,牵引车右侧与自行车发生刮撞,造成骑车人江某甲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江某甲经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 2020 年 11 月 04 日 17 时死亡。事故发生后,喻某某积极保护现场,并拨打电话报警。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喻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江某甲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法医鉴定,江某甲系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江某乙等人的证言;3.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6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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