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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护士,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20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喻某某驾驶贵A1****号小型轿车,从贵州省开阳县**城往贵州省开阳县**镇**村方向行驶。当日16时14分左右,被告人喻某某驾车行至贵州省开阳县**镇**路与**路交叉口处时,与驾驶人胡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驾驶人胡某某及乘车人孙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受伤及两车受损,后伤者胡某某、胡某甲、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喻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超速、压线行驶,途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是引发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付死者家属费用,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个人信息电子档案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及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委托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朱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4.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川平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1898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九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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