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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粮农,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喻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纯电动载货汽车搭乘唐某某、张某甲、邓某某和被害人张某乙从合江县尧坝镇识字村方向往该镇场上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该镇识字村李门通(小地名)道路处时,因操作失当碰撞车行方向左侧的路边波型护栏后车辆侧翻,致使被害人张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9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喻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喻某某主动向合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诉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诉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联明

检察官助理:席海平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侯审,电话1354834****;

2.侦查卷二卷,证据散页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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