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453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7时27分许,被告人喻某某驾驶赣L38***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南昌县银良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幸福雅苑小区路段时,与右侧非机动车道内同方向行驶的“OFO”二轮自行车驾驶人孙某某发生挂碰,造成孙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喻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报警电话,随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交警到现场后将喻某某控制。经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喻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喻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其行为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情节,并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林超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