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市**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4时许,被告人喻某某驾驶号牌鄂D****6轻型普通货车,沿公安县境内25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54省道145KM+50M路段时,撞倒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胡某某,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喻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车辆及被害人尸体等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事故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市**村**组**号,联系电话1388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卷内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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