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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里**号。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9年10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8时45分,被告人喻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鄂A****7号灰色东风牌小型汽车沿本区新黄武公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新黄武公路甲山村路段时,将同向在前行走的黄某撞倒,造成黄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喻某某驾车逃逸,黄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黄某应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喻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自行调解,喻某某家属赔偿黄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喻某某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视频截图、死亡医学证明书、丧葬证等书证;2.证人喻某甲、彭某某、丁某某、黄某某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抓获经过、办案说明;6.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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