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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交通肇事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赤壁市**办事处**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喻某某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鄂L66***号五星牌三轮汽车载乘龙某某(男,殁年50周岁)、钟某某(女,殁年57周岁)和陈某甲、陈某乙(女,未成年)由崇阳县沿乡村公路往赤壁市城区方向行驶,当行至赤壁市**岭**处路段时,在下坡右转弯时车辆侧翻,导致龙某某、钟某某倒地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陈跃新、陈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喻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钟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及胸部闭合性损伤致死;龙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脊柱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致死。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报告、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事故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3.鉴定意见;4.勘查笔录;5.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汉鹏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羁押在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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