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喻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在本市清溪镇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设计中心任资深协理,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浏阳市社港镇***新兴片*****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喻某某于2004年进入本市清溪镇重河村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门公司)工作,任设计中心资深协理,负责设计中心一课的管理及产品设计打样,新产品的结构构思、提案及改善等工作,掌握明门公司相关的商业秘密。喻某某与明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协议书》及《承诺书》等,对明门公司的产品研发等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017年年底开始,喻某某与并不是明门公司员工的苏某某商量共同开发婴儿电动摇椅、婴儿床等产品,用于销售赚取利润。喻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从明门公司设计中心窃取婴儿电动摇椅、婴儿床零部件、手板样件等幼童产品及零配件,其中包括明门公司未上市销售的研发产品零件,并通过微信、邮件及QQ聊天等方式将上述产品的图片及设计信息等内容发送给苏某某。喻某某参照明门公司未上市的幼童产品及零配件,包括产品的规格、型号,参数、材质等,私自绘图设计,利用窃取所得的零配件进行打样,与苏佩崇合作准备自行生产并销售产品。民警于2018年7月10日将喻某某抓获归案,从喻某某身上及住处缴获电脑、移动硬盘、零配件等物品,并从移动硬盘内提取出22336个文件。
经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明门公司的UN103产品的3D图与喻福先对应的3D图具有完全同一性;B01640产品的3D图与喻福先对应的微信截图具有完全同一性;BB1709产品的3D图、实物照片分别与喻某某对应的3D图、实物照片具有高度同一性。明门公司NU103产品的3D图与易小龙对应sw1802产品的3D图具有完全同一性;BB1709产品的3D图与易小龙对应babybed产品的3D图具有高度同一性。明门公司NU103产品的3D图与喻某某对应的实物(专指经鉴定拍照的对应NU103产品的部件)具有完全同一性。经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明门公司UN103专案设计图纸与喻某某指使易小龙所画产品设计图纸及从喻某某处搜到的实物图片相同,具有同一性;明门公司BB1709专案设计图纸与喻某某指使易小龙所画产品设计图纸实质相同,具有同一性。经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明门公司BB1709(多层床边床)、NU103(升级版摇椅)、B01640(大龄儿童座椅)3种产品的技术信息(产品的整体设计图纸),均同时具有非周知”和非易获得性,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证实明门公司BB1709三层婴儿床、NU103/NU103-1升级版摇椅的产品整体设计及图纸所包含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广州中联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喻某某侵犯明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明门公司经济损失1299589.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缴获手机等物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明门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明门公司的商业秘密,给明门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18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十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4、移交光盘四张(附卷宗)。
5、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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