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993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喻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7****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佛山市**区**街道**路**号对开处与被害人庄某某驾驶的粤E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被告人喻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喻某某赔偿了庄某某34000元人民币,庄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经鉴定,被告人喻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16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龙峰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区**街**,联系电话137*******;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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