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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二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在重庆市云阳县**乡**村**组**号,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01时20分许,被告人喻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8小型轿车,沿崇明区城桥镇西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门路路口南5米处,与同方向停在前面等待红绿灯的、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D****0 小型轿车发生碰擦,后高某某报警。民警在处警中发现喻某某有醉酒驾驶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44毫克/100毫升;经抽取血样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8mg/ml。

被告人喻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在现场。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证实,被告人喻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无犯罪前科等。

2.公安机关出具的110事件单登记表、查获经过及相关照片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喻某某的确定、到案以及到案后的交代等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毒驾(尿检)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喻某某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44毫克/100毫升,无毒驾。

4.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喻某某被提取血样情况及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喻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8mg/ml。

5.公安机关调取的机动车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证实,牌照为沪C****8的小型普通客车为沈锡成所有,信息齐全。

6.公安机关调取的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证实,被告人喻某某驾驶证信息正常,具有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B2。

7.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14日凌晨,其驾车在城桥镇人民路与西引路路口等红绿灯时,被后面一辆轿车追尾,后其报警了。警察发现驾驶员喝酒了,遂将其带走。其不需要对方赔偿。

8.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喻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洋阳

助理检察官:聂怀广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92127****。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社会调查委托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险;

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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