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住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宁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7月0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0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0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31日晚,被告人喻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湘AA****的小轿车从宁乡市灰汤镇双盆村喻某家出发,经过偕乐桥集镇加油站附近时将车停在路边打电话,被巡逻至此的灰汤派出所民警查获后带至灰汤派出所调查,经交警对被告人喻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后民警当即带其到偕乐桥卫生院抽血送检,经湖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喻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酒精浓度检测,其血液里酒精含量为122.43mg/100ml。  

2020年06月13日,经电话通知,被告人喻某某主动到宁乡市公安局投案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气测试结果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3、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喻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喻某某2019年8月3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乡市公安局暂扣驾驶证六个月。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喻某某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定辉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