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3时52分,被告人喻某某酒后驾驶川AC****号小轿车行驶至龙泉驿区驿都西路绕城桥路段时,撞倒被害人徐某某,致徐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经对被告人喻某某血液乙醇浓度进行检验,当天被告人喻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9.2mg/100ml。被告人喻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喻某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及认罪认罚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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