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户,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喻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6年5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罚款一千元;于2018年6月5日被查获(未处理)。被告人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喻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9时44分许,被告人喻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宁滁快速路行驶至南京市浦口区宁滁快速路西葛检查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喻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0.1mg/100mL血。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喻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万琴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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