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7202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镇***村***号,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镇****公寓***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喻某某驾驶赣A*****小车(该车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在朱桥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朱桥水果批发市场门口段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查获后,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之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血作进一步检测。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喻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7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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