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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78********,汉族,小学文化,职业:个体零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家住奉新县**乡**村**段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晚,被告人喻某某酒后无证驾骑无牌二轮燃油助力车从家中出发前往**镇,约21时15分许,在**镇**路段与周某某驾骑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奉新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喻某某负事故全责。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喻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8.90MG/100ML。案发后,事故双方签署了调解书。被告人喻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吴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4、提取笔录、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酒后无证驾骑无牌二轮燃油助力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一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岚

检察官助理熊珍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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