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喻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6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月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喻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G*****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五峰镇石良司村2组34号门前路段时,将行人雷某某撞到,造成双方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喻某甲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某尾椎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喻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27.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喻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现场辨认笔录;6.被告人的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甲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武铁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77419****。
2.案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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