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京山市**镇**村村委会委员,中共党员,住湖北省京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09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2日20时45分,被告人喻某某酒后驾驶鄂H*****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沿京山市新市大道行驶至工商银行门前路段,被路检路查的民警查获。经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喻某某血液中含“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6.30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到案后,被告人喻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汪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笔录;3、被告人喻某某供述与辩解;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涉案人、车辆照片;6、查获视频、酒精检测视频与血液提取视频综合光盘1张、讯问被告人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因其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晓莉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因取保候审居住其住所。联系电话:13477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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