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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二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长沙县**镇**村吃晚饭时喝了二两左右白酒。当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喻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车架号26093)沿长沙县**镇**线行驶至**路口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湘******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喻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杨某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喻某某带至长沙县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7毫克/100毫升。2020年12月14日,经长沙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喻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年1月25日,被告人喻某某向被害人杨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2020年11月20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喻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2021年1月26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喻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等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军

2021年1月29日

附: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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