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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现住湖南省宁乡市流沙河**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喻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湘******的小型轿车从长沙市天心区**小区出发,准备返回宁乡,其驾车沿**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长沙市天心区**桥下**公园路段时,与右转上**路的湘******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时,恰遇天心交警大队民警在此路段进行夜间酒驾整治,民警随即赶到现场调查,发现被告人喻某某身上有酒味,便将其带至附近铁骑中队岗亭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6毫克/100毫升。为查清事实,民警遂于当日1时55分将被告人喻某某带至湖南省**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检验鉴定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8毫克/100毫升。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心大队认定:被告人喻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单、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资料、常住人口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后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可以从重处罚;

2、被告人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宇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喻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587414****;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4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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