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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4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业职业,云南省通海县人,家住云南省通海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4日19时50分,喻某某无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通海县**街道**路**路交叉路口被民警查获。21时15分,民警在通海县公安局秀山派出所执法办案区依法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喻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1.2mg/100mL,21时30分,民警依法提取了喻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玉溪明镜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喻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5.00mg/100mL,故喻某某驾驶机动车时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侵犯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国辉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419****。

2.案卷材料1册和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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