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7月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1000元并处拘留十五日,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南昌县莲塘镇澄碧湖中路红石音乐餐吧饮酒后,驾驶赣A*****汽车行驶至本市青云谱区青云谱北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喻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5.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告人喻龙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内含量乙醇达105.8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祥发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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