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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_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21时42分许,被告人喻某某饮酒后驾驶川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丽江市古城区长水路由东往西行驶到玉龙县医院对面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交警现场依法对被告人喻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随后交警将被告人喻某某带至丽江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被告人喻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48.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及告知记录、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艳杏

助理检察员:熊震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处所,联系电话:1993426****。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承诺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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