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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村)。被告人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六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5月7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喻某某驾驶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金安区006县由东向西行驶至006县70公里处,与路边的粮食输送机和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该粮食输送机、电线杆以及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害人王某某报案,被告人喻某某一直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喻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9500元,2019年7月28日赔偿被害人申某某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述。

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瑶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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