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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喻某某,曾用名杨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83********,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路**段**号附**号,现住四川省什邡市**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喻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小型轿车由洛水场镇方向往北京大道方向行驶,行至北京大道41KM+250M交叉路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川F*****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报案至什邡市公安局,被告人喻某某在现场等待。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喻某某带至什邡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留检。2019年11月19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喻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5.8mg/100ml。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喻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斌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什邡市**镇**小区**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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