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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1853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群众,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乡**社**号,现住:台州市黄岩区**路**里**号。2008年1月4日因非法拘禁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008年6月10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2月21日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2020年09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3日23时29分许,被告人喻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8E****号小型轿车途经黄岩二环东路(九峰加油站对出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测试检验单、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及抽血检查照片、驾驶人和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查询记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破案经过;

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超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网上一体化移送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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