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9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和2020年12月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宏源、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凌晨2时37分许,被告人喻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牌鄂A****G小轿车行驶至本辖区沌阳大道东风大道路口时,与驾驶车号牌武汉C****4两轮电动车的被害人匡某某相撞,致其倒地受伤。事发后,被告人喻某某立即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并在被害人家属报警后在医院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
经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20mg/100ml。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喻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驾驶证信息,调解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抓获、破案经过,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现场查获、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7.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自首、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丽
检察官助理:彭敏翔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某取保候审于武汉市蔡甸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871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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