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喻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6日21时20分许,喻某甲饮酒后驾驶湘C*****号轻型普通货车途经沪昆高速公路湘乡收费站时,被省高警局湘乡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4mg/lOOml,湘乡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湘乡市中医院抽血并将血样送湖南省锦程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喻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23.33mg/lOO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气体酒精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喻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中乙醇浓度鉴定意见;
5、现场查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军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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