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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资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2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喻某某在晚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H**小车沿资阳区幸福渠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至幸福渠路贺家桥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6mg/100ml。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喻某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喻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球红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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