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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住址安化县**镇**村**组,现住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喻某某驾驶车牌为湘******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邓石桥收费站高速出口时,民警对其例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5mg/100ml,随后民警将喻某某带至康雅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62.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查某某;3、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4、现场照片;5检验鉴定;6、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处所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小区**栋,联系电话1860840****、13467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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