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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喻某某,,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95********,汉族,本科文化,南京**基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 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庄**号)。被告人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凌晨2时36分许,被告人喻某某饮酒后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AK****小型轿车,在沿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五塘广场隧道入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醉酒,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喻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9.3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库人员基本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入场签收单,涉案车辆放车回馈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摄影照片,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调查评估委托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喻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物鉴(化)字〔2020〕5176号《检验报告》;

5.侦查机关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玲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联系电话1811445****;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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