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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02195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湖北省黄冈市公安局退休干部,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4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5日,自2020年5月4日至5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间,被告人喻某某冒用武汉**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虚构工程项目,与被害人陈某某签订《工程承发包协议书》,后以收取保证金等名义,骗得陈某某多次在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路**桥的办公地点向喻某某转账累计人民币80万元。喻某某将骗得钱款以赌博等的方式挥霍并逃匿。

二、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喻某某虚构湖北平安**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虚构工程项目,与被害人熊某甲签订《联合施工协议》、《承诺书》,后以收取保证金等名义,骗得熊某甲向喻某某支付现金人民币20万元、转账人民币10万元。喻某某将骗得钱款以赌博等的方式挥霍并逃匿。

被告人喻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伪造的营业执照及工商资料,虚假的工程承发包协议书、建筑工程承诺书,营业执照及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租赁合同,虚假的联合施工协议书、承诺书,收条,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董某某、洪某某、熊某乙、石某某、张某某等六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熊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4份;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证明等。

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虚构他人名义,并虚构合同标的,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晨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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