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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妨害公务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栋**房,现住在长沙市雨花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喻某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晚,被告人喻某某和朋友许某某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酒店*楼KTV包厢喝酒唱歌,期间喻某某和许某某发生冲突并打斗,之后许某某报警。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花亭派出所民警袁某某和巡防队员李某某赶至现场处警。民警袁某某及李某某在***酒店一楼电梯口遇到被告人喻某某等人,民警袁某某要求被告人喻某某出示身份证,被告人喻某某拒不配合,辱骂民警并打了被害人袁某某一个耳光。被害人袁某某经医院诊断为右内耳震荡伤、头部外伤、头面部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出警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及雨花亭派出所10月份值班表、被害人袁某某的人民警察证及在职证明、长沙市中心医院的健康档案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蒋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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