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649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镇**村**村自然村**号,2017年7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8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晚上,被告人喻某某容留陶某某在其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镇**村**村自然村**号家中吸食了毒品。
2020年8月18日晚上,被告人喻某某容留陶某某在其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镇**村**村自然村**号家中吸食了毒品。
2020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喻某某容留陶某某在其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镇**村**村自然村**号家中吸食了毒品。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维
检察官助理:胡勇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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