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喻某某先后5次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唐某某、魏某某在其位于赤壁市**镇**村**组**号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喻某某容留王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2月的一天,喻某某容留唐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3月初的一天,喻某某容留魏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20年3月底的一天,喻某某容留魏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20年4月初的一天,喻某某容留魏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喻某某因吸毒被赤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在此期间,喻某某主动交代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毛发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因吸毒被采取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琼
检察官助理:马微
2021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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