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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二部刑诉〔2020〕Z628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职业打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法王寺镇某某村。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0年8月2日、2012年5月25日、2020年7月2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开始,被告人喻某某在其租住于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某某村某某住宿209房间内,先后分别于2020年7月19日、7月20日、7月22日、7月23日共4次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己处强制隔离戒毒)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胡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林洪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七册、量刑建议书二份;

3.随案移送现场视频光盘一张、其他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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