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41977********,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大学附属**医院在编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小区**栋**单元**室。因吸毒行为,于2015年1月2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小区**栋**单元**室,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蒋某某(均另案处理)和朱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20年6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小区**栋**单元**室,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7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衡阳市石鼓区**公寓**房,容留吸毒人员郑某某、胡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8月4日,公安民警在衡阳市第一戒毒所将被告人喻某某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喻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作案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杨某某、朱某某、郑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丰收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某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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