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7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 年5 月10 日被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 2011 年11 月7 日被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喻某某至孝感市孝南区**商贸城“**”KTV门口,无故蹬踹停放在店门口的助力车,并和车主詹某某发生口角。詹某某之子董某甲见状和喻某某发生争执进而互殴,经人劝阻散开。后喻某某以自己被董某甲殴打为由,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向詹某某索得钱款人民币15000元用于消费。
二、2020年7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商贸城**KTV内,见店内客人李某某和老板褚某某发生争执,便对李某某进行殴打。
三、2020年7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喻某某至孝感市孝南区**商贸城**KTV,以言语威胁的手段向褚某某索要赔偿款,并对其进行殴打。
四、2020年7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喻某某至孝感市孝南区**商贸城**KTV,以要求撤案为由殴打褚某某。经鉴定,褚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詹某某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褚某某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收条、领条等书证;2.证人董某甲、程某甲、蔡某某、程某乙、董某乙、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詹某某、李某某、褚某某的陈述;4.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喻某某赔偿了本案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勇
检察官助理:陈慧伦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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