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镇**巷**号。曾因犯窝藏罪于2009年10月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因不满江某甲开车打喇叭催他,后在隆阜一村村委会门口质问江某甲及其丈夫范某某,随后喻某某和同行的郑某某先动手与江某甲夫妇发生打架和拉扯。双方被拖开后,喻某某为继续发泄不满情绪,从家里拿了两把刀寻找江某甲夫妇,郑某某在阻拦喻某某持刀滋事过程中被划伤颈部,之后闻讯赶至隆阜一村村委会门口的江某甲父亲江某乙在夺喻某某手中的刀时被划伤后颈部。次日凌晨,喻某某主动到黎阳派出所投案。后经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江某乙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杀猪刀、菜刀各一把;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江某甲、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某、江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监控录像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喻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高佳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一册。
3.光盘一张。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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