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镇**村**组,住辽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喻某某于2020年2月8日至3月10日间,在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利用微信群组织群成员通过“**”软件平台进行赌博,非法获利共计2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检察官助理:秦世雯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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