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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强奸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曾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喻某某和黄某系朋友,2020年3月27日晚,被告人喻某某受黄某之托到百里杜鹃某某街上某某山庄帮黄某送食物到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黄某的家中,然后和黄某的女儿被害人陈某某(9岁)及陈某某之弟(4岁)一起躺在床上玩手机。喻某某待陈某某之弟睡着后,为满足性欲,在明知陈某某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用手触摸陈某某阴部,之后将生殖器插入陈某某生殖器对陈某某实施了奸淫。之后陈某某立即悄悄发短信给其母亲黄某告知其被喻某某强奸,黄某回到家后要求喻某某带陈某某去医院检查,喻某某、黄某、陈某某在去医院途中与陈某某之父陈某相遇,喻某某立即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疾病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陈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喻某某供述和辩解;5.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讯问、询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明知被害人陈某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礼刚

      检察官助理 黄  智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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