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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徇私枉法案)_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83********,土家族,专科毕业,原慈利县公安局**大队**大队长,户籍及住址均在张家界市慈利县**镇**花园小区,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徇私枉法罪,经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日,原案被害人王某甲在慈利被原案被告人朱某甲(已判决)、朱金乙(已判决)、李某甲(已判决)、代某某(已判决)、李某乙(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以抓小偷为名绑架,朱某甲等人向王某甲母亲王某丙要2万元赎金。王某丙得知王某甲被绑架后,于2014年5月3日16时许赶到**派出所报警称王某甲被绑架,被告人喻某某(时任**派出所副所长)为当天值班领导,带领民警陈某某、李某丙、汪某某、协警李某丁出警,满某某(已判决)获知被害人王某甲家属报警后,电话联系喻某某,让喻某某对朱某甲等人从轻处理,喻某某要满某某找一个合适、容易处理的理由,称只要被害人没意见就行。朱某甲等人商议编造了“因王某甲缺钱用,而伙同朱某甲等人向王某丙要钱”的理由,并电话征求满某某的意见,满某某将该理由告知喻某某,喻某某予以认可。

当晚,朱某甲等人及王某甲赶到**派出所后,喻某某安排李某丙、汪某某守着朱某甲等人在一间办公室书写案件经过,安排陈某某、李某丁在接警大厅后面的休息室守着王某甲书写案件经过。在第一次王某甲如实写下自己被绑架的事实经过后,喻某某看后,认为与朱某甲等人写的情况不一致,将其书写的材料揉成团,扔进垃圾桶,要求王某甲重新书写,王某甲只好按照朱某甲编造的“因自己无钱用,而伙同朱某甲等人向王某丙要钱”的内容书写,喻某某才予以认可。另外,喻某某告知王某甲母亲和继父本次事情是王某甲自导自演的闹剧,给二人做思想工作,让他们放弃追究对方责任,否则王某甲也要被追责。王某丙按照喻某某的要求写下不追究对方的保证书后,于当晚带着王某甲离开**派出所。

2014年5月4日,被告人喻某某将该绑架案在编号为[2014]001693的《报警案件登记表》中作“其他处理”结案。

2020年5月29日,原案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李某甲、代某某、李某乙、满某某、王某乙因涉嫌绑架罪被提起公诉,2020年7月27日,桑植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上述七名被告人均构成绑架罪,分别判处朱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朱某乙有期徒刑六年、李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代某某有期徒刑五年、李某乙有期徒刑三年、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录用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干部基本情况表、2014年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关于吕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派出所警务工作正规化指南》、**派出所民警花名册、签到册、汪某某、李某丙二人的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派出所值班日志、喻某某2014年考核记实手册(含搜查笔录)、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江某某等故意伤害案的报警记录、派出所警务工作正规化指南、报警案件登记表、桑检公诉刑诉[2020]62号起诉意见书、(2020)湘0822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2020)湘08刑终81号刑事判决书、(2020)湘08刑辖2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证人陈某某、李某丙、汪某某、李某丁、王某甲、王某丙、姚某甲、姚某乙、余某某、王某丁、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喻某某、被告人朱某甲、李某甲、代某某、李某乙、满某某、王某乙、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王某甲、王某丙、朱某甲的辨认笔录;

2.量刑情节证据:户籍资料、关于喻某某检举揭发唐某某涉嫌徇私枉法问题查处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系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朱某甲等人涉嫌的是绑架罪,且喻某某自己又是本起案件的直接负责领导,故意包庇使朱某甲等人未受到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喻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兴阶

检察官助理:石常星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先被羁押在桑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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