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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故意伤害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镇**村**号,现住进贤县**镇滨湖华城小区2栋2单元302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进贤县民和镇胜利中路京东家电对面,被害人邓某某出租的百分百内衣店与被告人喻某某正在装修的眼镜店中间隔着一条通道。2020年6月1日19时许,邓某某妻子章某甲因喻某某装修时占用邓某某店面外墙一事,与喻某某、江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纠纷,后章某甲的弟弟章某乙和被害人邓某某到现场,与喻某某、江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和肢体冲突,期间喻某某用拳头打伤邓某某眼眶及鼻梁,并踢伤邓某某。经鉴定,邓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喻某某在家属陪同下到进贤县公安局民和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简项详细、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章某甲、章某乙、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文清

2020年10月20

                                      

附件:1.被告人喻某某现被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邓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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