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安徽省巢湖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镇**村**号,现住襄阳市襄州区**镇**路。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月11月20日10时许,在襄州区双沟镇城南路双沟大市场西门口,被告人喻某某与郝某某因摆摊卖鱼一事发生纠纷,双方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喻某某用拳头打伤郝某某眼部、鼻部,致郝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1月20日,喻某某与郝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郝某某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聂晓莉
检察官助理:吕秀秀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住襄阳市襄州区**镇**路,联系电话17052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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