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街**村**区**排**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因怀疑刘某某举报自己不予本村正常农业供电,遂与刘某某在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三岔口村村委会南侧养殖小区内发生口角后互殴。喻某某将刘某某面部及躯干打伤。经鉴定,刘某某鼻部骨折情况及肋骨骨折情况之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某报警,被告人喻某某在现场等待,并供认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芮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供认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宋天智
检察官助理 冯奇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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