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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40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83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新建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单元***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晚22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镇**村与被害人魏某某因打鱼一事发生纠纷,继而发生争吵,后被害人魏某某回家拿一把鱼叉返回现场要刺被告人喻某某,被告人喻某某夺走鱼叉后用手将被害人魏某某打倒在地,并将鱼叉放回自己车上,随后又返回踢了被害人魏某某一脚。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喻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被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喻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魏某某经济损失80000元,被害人魏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喻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魏某四、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娜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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