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9196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正阳县慎水乡**村**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20年7月21日被正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20年8月3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4日被正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喻某某伙同他人以5万元的价格从曹某手中购买位于正阳县陡沟镇**村**庄东西水泥路北侧的70棵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底砍伐41棵,经鉴定立木材积32.891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曹某、皮某某等人的证言;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6. 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节凤云
代理检察员:杨娟娟
2020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在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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