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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滥伐林木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9196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正阳县慎水乡******号。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20年7月21日被正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20年8月3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4日被正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喻某某伙同他人以5万元的价格从曹某手中购买位于正阳县陡沟镇****庄东西水泥路北侧的70棵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底砍伐41棵,经鉴定立木材积32.891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曹某、皮某某等人的证言;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6.​ 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节凤云

代理检察员:杨娟娟 

 2020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在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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