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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喻松喻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园**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松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喻松喻某某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借走其同事被害人蒋某某的手机,被告人喻松喻某某利用事先知道被害人手机微信转账密码,将被害人蒋某某手机微信绑定被害人蒋某某银行卡后,先后5次通过微信转账、扫二维码转账方式将被害人蒋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共计1万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清单,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喻松喻某某用于作案的vivo牌Y93s型手机一部(附照片2张);

2.书证:身份信息,尿检报告书,到案情况,非在逃人员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喻松喻某某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被告人喻松喻某某手机微信信息和转账截图、被害人蒋某某手机微信转账截图和交通银行交易流水;

6.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喻松喻某某指认出其作案的地点及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松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松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大国

检察官助理:刘海波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喻松喻某某现被羁押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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