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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万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白良乡廖杭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723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10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早上6时40分左右,万载县康乐街道龙河星城网来网咖店内,喻某某趁受害人邓某某睡着,从34号机位上偷走邓某某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该手机经万载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3368元。2020年7月23日,喻某某到万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喻某某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邓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到案说明、指认照片;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喻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志宇

检察官助理:李立勤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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