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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乡**村**组与住所地一致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0年4月1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喻某某在十堰市茅箭区人民路******员工宿舍多次登录同事李某某手机支付宝,先后盗刷李某某支付宝内现金8616元。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喻某某将盗刷的现金全额退还被害人李某某,并取得李某某谅解。

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喻某某的户籍信息、被害人李某某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群芳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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